开曼政府重要通知
开曼政府重要通知
开曼群岛于2017年6月通过新法例(「实益拥有权法例」),要求开曼群岛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LC))备存实益拥有权登记册。所有公司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并提交他们的实益拥有权登记册。 新制度源于英国政府于 2016 年 4 月以交换照会形式与开曼群岛和其他英国海外领土(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百慕大、毛里求斯)和英国皇家属地签订协议,加强现有交换实益拥有权资料的安排,以协助执法机构打击贪腐、洗钱和避税。 关于实益拥有权法例的重点摘要:
(a)不符合某些准则的开曼群岛公司必须在开曼群岛其注册办事处/企业服务供应商(CSP)内备存一份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因此,各开曼群岛公司请与其开曼群岛企业服务供应商联系,协助其公司建立和维持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并透过平台向主管机构提供所需资料;
(b)金融服务部部长或其指定人士(「主管机构」)已经建立了一个搜索平台,让当局搜寻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内的资料;
(c)公司的企业服务供应商将透过平台把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内的资料提供予开曼群岛主管机构;
(d)该平台仅供主管机构使用;
(e)与开曼群岛签订协议的国家,其执法机构可透过皇家开曼群岛警察局的金融犯罪科,请求主管机构代表他们使用平台进行搜查。目前,只有英国与开曼群岛签订有关协议。此外,某些开曼群岛监管机构,如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可在适当和合法的情况下,要求主管机构代表他们使用平台进行搜查;和
(f)合作伙伴和外国公司毋需备存实益拥有人登记册;此外,其他如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或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的公司亦毋需备存。
开曼群岛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LLC))如何遵守实益拥有权法例?
所有开曼群岛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确定它们是否属于实益拥有权法例适用范围内(如下所述),或它们是否超出法例的适用范围(范围外的公司)。获豁免的公司应采取措施以记录公司根据实益拥有权法例所享有的豁免地位。
外国公司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LLC)和合作伙伴,不论是否在开曼群岛注册,均毋需要根据该制度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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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您的开曼群岛公司是一家「范围内」还是「范围外」公司?
所有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公司必须为遵守实益拥有权法例的实体(「范围内实体」) (包括获豁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公司和特别经济区公司),然而并不包括那些「范围外」的实体。
符合以下条件的开曼群岛公司,可获豁免建立和维持其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即「范围外」公司):
a)受开曼群岛反洗钱指导小组批准的司法管辖区内的规管;http://www.cima.ky/list-of-equivalent-jurisdictions
b)在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公司法附表4 - 第157和158页(已经修改)的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http://www.cima.ky/upimages/commonfiles/1499344548CompaniesLaw2016Revision.pdf
c)根据「监管法例」注册或持有执照(而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2015年修订)第5(4)条注册为豁除人士的公司则属除外);
d)由「认可人士1」管理、安排、管理、经营或推广的特殊目的工具、私募基金、集体投资计划或投资基金,包括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的工具、基金或计划;
e)根据开曼群岛监管法例注册或持有执照或由「认可人士」1管理、安排、管治、经营或推广的任何特殊目的工具、私募股权基金、集体投资计划或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f)直接持有获开曼群岛颁发执照及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监管的法律实体的股份或实益权益,而该法律实体的牌照条件包括全面披露持牌人的合法及实益拥有人;
g)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条件的子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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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可人士指任何人士或其附属公司,(i)即根据开曼群岛监管法例受监管、注册或获得许可,或在经批准的司法管辖区范围内受监管的人士(例如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或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监管的投资顾问或经理将属于此类),或(ii)在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认可人士不包括:
?任何人士受聘于受监管的持牌机构并出任董事或经理职位;或
?在开曼群岛只提供注册办事处服务的认可人士;或
?获《证券投资商业法》(SIBL)豁免的人士。
2 子公司作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中(i)超过75%的利益或投票权由一个或多个豁免实体或其他法律实体共同持有;(ii)有权任命或罢免大多数董事或经理的豁免实体或其他法律实体;或(iii)其本身是另一家获豁免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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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外」的公司
如某公司符合豁免条件,须向其企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相关适用豁免的书面确认书,明确表明其获豁免理据并提供任何其他有关受监管实体、受监管母公司实体或认可人士的资料。
迄今为止,主管机构尚未就所需资料发布具体指引。在此期间,如属「范围外」的公司应填写表格B - 「范围外」公司声明并交回本公司。我们可能在指引发布后与您联系以索取其他所需资料。
「范围内」的公司
在「范围内」的实体需采取合理步骤来确定:
(a)任何有关该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和
(b)确定与该公司有关的所有相关个人和/或法律实体。
公司应开始采取必要措施来识别、收集和掌握其实益拥有人和相关法律实体的资料。
按照实益拥有权法例,公司应联系其已确定或有理由相信是实益拥有人的人士或相关法律实体,并要求他们提供所需资料。有关人士必须在一(1)个月内回复,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同样,如个人或法律实体已获悉为公司有关的需登记人士,并有理由相信他们尚末被载列于该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内,则有义务在一(1)个月内主动向该公司披露详情,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为了识别实益拥有人的个人和相关法律实体,公司有权依赖某人士(或就相关法律实体而言,某法律实体)代表公司以诚信发出书面通知作判断而不作进一步查询,除非公司有理由相信该回复是误导或虚假的。
公司必须按其编制的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向其企业服务供应商提供所需的实益拥有人资料。 如何识别实益拥有人
「实益」拥有权与标准的开曼群岛反洗钱法规在定义上略有不同。
按实益拥有权法例,实益拥有人:
(a)指任何个人:
(i)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股份;
(ii)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投票权;
(iii)可直接或间接有权任命或罢免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或
(b)如没任何人士符合上述 (a)的标准,则指任何人士(如有)拥有绝对和无条件的权力对「范围内」的公司行使,或实际行使,重大影响或控制,除了仅拥有董事(或经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专业顾问或职业经理的身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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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没任何人士符合上述(a)或(b)的准则,则指任何人士(如有)拥有绝对和无条件的权力对信托的受托人或另一非法人(如一般合伙)法律工具的成员,行使或实际行使重大影响或控制权,而他们的身份符合上述范围内公司的(a)或(b)准则,除了仅拥有董事(或经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专业顾问或职业经理的身份。
公司亦必须确定各「相关法律实体」。「相关法律实体」就公司而言指某法人实体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组建或注册(包括通过延续或作为外国公司),及如果是个人,即属该公司的实益拥有人。
实益拥有权登记册须包含哪些资料?
所有适用范围内的公司须确保所有实益拥有人和任何需登记相关法律实体(统称「需登记人士」)的资料已载列在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内。如公司没有任何需登记人士,则需在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登记册上注明「没有」。
实益拥有权登记册需包含的资料包括:
(a)对于需登记的个别人士–完整的法定姓名、住址(以及通讯地址,如和住址有别)、出生日期、护照或驾驶执照或其他由政府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签发国家、签发日期和到期日以及他或她成为范围内的公司的需登记人士,或不再为有关公司须登记法人的日期。
(b)对于需登记的相关法律实体–企业或公司名称、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实体的法律形式及其适用法律(如适用),其所在的公司登记册及内里登记的注册编号;以及该公司成为或不再是与该公司有关的需登记人士的日期。公司如发现需登记人士有任何变更亦需实时通知其企业服务供应商。 如不合规的公司将会怎样? 如果适用范围内的公司基于其需登记人士未能提供所需资料而无法维持和备存最新的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则适用范围内的公司必须向该人士发出限制通知。任何权益的限制通知的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使任何转让(或转让协议)无效,及公司不支付该权益有关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收到限制通知的人士可向法院申请把任何实施的限制作废。公司和其他人士(包括董事和高级职员)若违反最新要求将可能遭到重大处罚,包括罚款最高61,000美元和监禁最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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